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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规定》明确了“责任清单”、提供了“操作手册”,从幼儿园供餐资质和要求、相关从业人员素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材采购、餐食加工配送、监管执法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规定》明确,幼儿园原则上应当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食堂;确需委托承包的,必须严格设定遴选条件;确需园外供餐的,应当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优先选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化管理的供餐单位。幼儿园要通过培训、考核,进一步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素质,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规定》明确,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要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幼儿园食材供应商应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禁止幼儿园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等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餐食从烧熟到食用间隔不得超过2个小时,配送必须使用专用、密闭、保温设施。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对幼儿园集中用餐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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