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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支付管理有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6-08-27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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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长护险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基金管理和监督等作出统一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等。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护理服务费用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

  《指导意见》提出,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国家层面统一探索对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的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长护服务供给情况等,合理确定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行业费用水平、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指导意见》强调,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资金拨付管理;规范基金结算清算;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强服务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