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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
■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资金实行预付金管理,并纳入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统一管理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规程》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共济关系管理、共济额度管理、共济额度使用、结算管理、清算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
《规程》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共济人)的近亲属(以下称被共济人),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规程》提出,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共济额度转出频次和限额,可明确个人账户与医保钱包支付顺序。被共济人使用医保钱包额度时,按照共济额度设定先后顺序使用。
《规程》明确,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被共济人可使用共济额度进行支付。被共济人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且须全额支付。
《规程》要求,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资金实行预付金管理,并纳入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统一管理。原则上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资金月平均值和上年第四季度跨省异地就医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之和的两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和跨省异地就医月度清算资金之和占预付金的比例达到90%及以上时,被共济省(就医省)可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跨省共济资金清算参照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与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同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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