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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医药圈再次迎来重磅新规。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新规不仅细化了医药代表的准入门槛,更强化了对商业贿赂、统方行为的全链条打击。结合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相关内容,可见,这是国家对医药领域反腐进一步推出的政策组合拳。
提起医药代表,公众常常将其与药企销售人员划等号。不少人在医院就诊时可能都遇到过,明显不是患者的人员出入诊室,或者在诊室外久久等待,这些大概率便是医药代表。而药企通过医药代表推销药品并给予医生相应回扣,正是医药领域腐败的“重灾区”。“两高”《解释》明确,在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达到一定数额将追究刑事责任,满足特定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同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普通临床医生)的受贿行为,入刑门槛降低,直接对标国家工作人员。这些新规定,意味着医药领域贿赂犯罪的执法尺度进一步从严收紧。
其实,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位早就明确,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但现实中,医药代表往往担任的是药企销售员的角色。少数医药代表穿梭在各个医院各个诊室之间,从事药品推销,甚至参与行贿,超越了学术交流的职责范围,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也助长医药行业不正之风和不良习气。
为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早在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自2020年12月施行。截至目前,超过2000个持有人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注册,备案医药代表约11.6万人,基本实现了对医药代表的统一信息管理。但是,仅靠备案管理的监管力度毕竟有限,难以彻底切断药企通过医药代表推销药品、参与行贿的利益链。为此,时隔近6年,对《办法》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发文部门由1个变为7个,特别是公安部门的加入,体现了对医药代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
相比旧版的试行办法,新规有明显变化。
一是提高了医药代表的准入“门槛”。规定医药代表需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所推广药品的药理毒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证、联合用药、不良反应、禁忌证和注意事项等知识;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并考核合格。这意味着,医药代表的专业性进一步凸显,“门槛”高了,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干了。
二是明确划定了医药代表的9条“红线”。除禁止承担销售任务、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以及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等原有规定外,新增了严禁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严禁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等规定。这些规定彻底剥离了医药代表的“销售职能”,将其职能严格限定在“药品学术推广”上。
三是强化持有人和医疗机构职责。规定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不得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结合“两高”《解释》,过去医药代表行贿案发后,被企业以“员工个人行为”甩锅的做法将“此路不通”了。只要企业集体决定,或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决定,最终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也将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此外,新规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统一负责医药代表在本机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登记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及活动台账。对身份信息与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这一规定也规范和约束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四是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和联合惩戒。修订后的《办法》由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与2020年由国家药监局单独发布相比,进一步强化医药代表管理的操作性和约束力,消除监管盲区。同时,《办法》推动多部门联动进行联合惩戒,如对存在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等,采取公开违法信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措施,加强行刑衔接,也将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律。
总的来看,《办法》增强法规制度的约束要求,全面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衔接配合,有利于端正行业秩序、净化行业风气,随着《办法》的逐步落地,将重塑医药代表的行业发展格局、医药企业的销售格局以及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格局。
新版《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到3个月,留给各方准备的时间其实并不多。
对医药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对现有医药代表进行全面摸排,对学历或专业能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早进行转岗或培训。同时,重新修订招聘和考核制度,按要求聘用具有相关专业和相关学历的人员,同时剥离医药代表销售职能,让其回归学术推广人员的本位。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严守合规底线,逐条排查现有学术推广、会议赞助、咨询费、讲课费等项目,该调整的调整,该停止的停止。对企业而言,合规才是唯一出路,要放弃带金销售、利益捆绑等旧有模式,一切靠产品的“硬实力”说话。
对医药代表来说,靠着能说会道、会“来事儿”,就能吃得开、混得好的局面一去不返了。尽管已在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但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未来在行业内将难以立足。当务之急是要及时转变思想,加强对所推广药品相关知识的学习。立足职业定位,传递好、沟通好、反馈好药品信息,给医生提供有价值的医学信息,用优质的服务赢得行业和社会的尊重。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无论是修订后的《办法》,还是“两高”的《解释》,都体现了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告诫相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约束本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行为,加强本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廉洁自律,谨守职业要求和法律底线。
对监管部门来说,各相关部门应立足各自职责,用好违法信息公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相关主体行为等监管措施。同时,鼓励公众对医药代表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可探索实行有奖举报、表彰奖励等做法。此外,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医药代表行业规范及其行为准则,引导医药代表依法开展学术推广活动,推动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