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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起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8日。
《管理规定》共设十一个章节,涵盖总则、组织机构与人员、印鉴卡管理、采购与储存、处方开具与调剂、临床使用、回收及销毁、安全与应急、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附则等核心内容。相较于原规定,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将《管理规定》的规定范围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含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明确限制要求,需要较大人力、物力投入的,仍主要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对各地已探索取得一定成效,有助于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管理的,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是增加了中医药、疾控、军队卫生部门的工作职责,推动完善全行业管理工作机制。
三是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及培训考核要求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对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是增加了知情同意相关规定。要求医师在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充分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法律属性,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规定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需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五是对麻精药品回收及销毁管理进行了细化,要求医疗机构通过明确告知与健康教育等方式,确保相关规定有效执行。
六是对麻精药品安全与应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麻精药品管理相关要求。
七是专章设置了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促进依托数智技术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