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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卫规〔202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冀卫发〔202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组织实施好育儿补贴制度,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9日
河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育儿补贴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冀卫发〔2025〕4号)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育儿补贴制度是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育儿补贴。
第五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婴幼儿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
父母离异,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
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
第六条 育儿补贴申请方式:
以线上申请为主,申领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育儿补贴”小程序,或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冀时办”小程序,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线下申请需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除线上办理所需材料的原件外,现场办理还须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儿童福利机构应到机构登记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需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第七条 育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补贴申请。申领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乡级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理由,申领人补充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通过的,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在县级审核确认后,仍有申领人提出变更申领材料的诉求,可通过县级“勘误”功能直接退回申领人重新提交。
第九条 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在县级审核确认前,申领人可撤回、修改申请,线上办理的可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自行撤回,现场办理的由工作人员协助撤回。
第十条 申领人应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申领人提供的信息与大数据比对不一致的,县乡应重点核查。
第十一条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第十二条 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婴幼儿户籍迁入河北省的,如未在迁出地提交当年度育儿补贴申请,可以在河北省提交申请;已在迁出地提交当年度育儿补贴申请的,又在河北省重复提交,将按照异议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以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申请。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但尚未完成户籍登记的,申领人可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特殊情况办理”,也可在申领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申领人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相关材料、申领人户口簿首页,以及可判定申领人与婴幼儿抚养关系的材料。
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以前死亡的,不能申领育儿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
第十五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育儿补贴标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
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领取3年的育儿补贴,共计10800元。
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补贴金额(具体算法见附件)。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原则上每年2月、5月、8月、11月集中发放一批育儿补贴,发放对象为前三个月通过审核的补贴对象。2月份发放上一年度审核通过但未发放和当年1月份通过审核的育儿补贴。特殊情况可以顺延一个发放批次。
第十七条 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
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资金发放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育儿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申领账户。
第十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遴选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育儿补贴代理发放机构。
第二十条 代理发放机构反映的育儿补贴个人账户无法划转、账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意见反馈申领人。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照各市发放对象总量的5‰,对本辖区补贴发放对象个案信息进行抽查。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动态监管。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必要的应用环境,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保障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等信息备份,县、乡级应做好育儿补贴相关信息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五)代理发行机构遴选和资质情况;
(六)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育儿补贴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三十三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