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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含直接安排给中央单位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应当按规定以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为前提。
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未完成任务目标或不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自允许留用之日满2年仍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第3年起3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
剩余资金最长再使用3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5年;剩余资金拟继续用于基础研究的,最长再使用5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7年。